闲聊药品回扣
2020年11月5日,国家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天津举行,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冠脉支架材质为钴铬合金或铂铬合金,载药种类为雷帕霉素及其衍生物,采购周期为两年。经过本次集采,支架价格从均价1.3万元左右下降至700元左右。医疗机构临床常用的主流产品基本中选,覆盖医疗机构意向采购量70%以上。与2019年相比,相同企业的相同产品平均降价93%,国内产品平均降价92%,进口产品平均降价95%,按意向采购量计算,预计节约109亿元。据证券时报报道,本次支架国家集采有多款百元支架出炉,其中山东吉威Excrossal(蓝帆医疗)支架报价低至469元,与最新挂网价格13300元相比,降价超过96%。
这个消息由主流媒体公开后,我发帖予以转载,得到了绝大多数网友的肯定,但也有少数网友对此愤愤不平。认真看过这些表示愤愤不平的网友的意见,基本上都不符合医院管理常识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忙里偷闲写篇小文章回答一下这一次的争论。
一、药品回扣的制度性根源
毋庸置疑的是我们国家医药药品与器械的定价与销售当中长期以来存在着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其中,药品回扣现象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半公开的秘密。
20多年前,全国律协民委会倡导了中国律师专业化,并且在民委会成员中率先进行了专业化分工。我当时的选择一个是医患纠纷处理,一个是房屋拆迁。经过几年的努力出了成果。2001年,我有两本专著杀青交给法律出版社出版,分别是《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房屋拆迁实务》。
2002年,我作为中国卫生法学会的常务理事,以中国卫生法学会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参加了在荷兰马斯特里赫召开的世界卫生法学会大会(在这次大会上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席位)。大会开幕前,世界卫生法学会的秘书长(我记得是一个以色列人)会见了我们代表团成员,我写的那本《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作为礼物赠送了给那位秘书长。虽然我在不久以后就完全放弃了医患纠纷处理专业服务而专注于房屋征收矛盾的处理,但我对中国医疗制度的关心并没有完全放弃。
共和国建立以来,我们的医疗系统长期是作为国家政权体制的重要部分,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医务人员都曾经是国家干部,端的是铁饭碗。在上世纪90年代改革之前,中国的医院都是公有的,医院所需的人财物都有财政给予保障。在那一轮改革当中,大多数公立医院从过去的全额拨款改为差额补助。一段时间内医院人员的工资奖金由财政拨付一部分,而医护人员大部分收入以及添置医疗器械、进行房屋建设都需要自筹资金。在经济自主权的问题上,公有制医院远不如后来出现的民营医院那么灵活。医疗费用的价格是国家管控的,公有制医院本身并没有定价的权利。
在上述的这种大背景下,药品回扣应运而生,其制度性根源实际上有两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药品生产企业以及中间商为了使他们的药品打进医院,而采用了给回扣作为润滑剂来推动。第二个方面是相当的医院需要利用药品回扣来从固定的医药服务的价格当中获得一部分资金来获得一定的自主经济权,用于维持医院的生存与发展。
二、我经历的一起药品回扣风波
20年了,我在专业从事征收拆迁法律服务之前,作为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卫生局、多家医院的法律顾问而曾经历了这一波医疗体制改革和因此引起的多起刑事案件的讨论。其中争议最大的,印象最深的是2001年左右围绕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那一起药品回扣案件的讨论。
(此图片为网上借用)
记得是一个傍晚,我接到了景德镇市政府办公室的电话,说市政府主要领导有事需要咨询我,通知我第二天上班到市长办公室参加一个碰头会。
第二天一上班,我依约来到了市长的办公室,看到分管医疗卫生的副市长和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也在。会议讨论的事情是市卫生局转来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一份紧急报告。报告中反映,当时国家规定医院的收费实行药品进价加15%计价的标准与患者结算,而该医院发现在医药企业给医院的药品进价当中,药企可以有一定的让利作为回扣给医院。因为避嫌,该医院一直拒收这部分资金。这一次为了筹集住院部大楼的建设资金,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采购药品中收取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按照行规计算的让利(回扣)单独入账,专项用于大楼建设和医疗器械的添置。不久的时间,就有一大笔钱进入了医院的专项账户上。这个问题被人举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对此立案进行查处,医院一方面配合调查,一方面感觉到委屈,由于涉及到制度上的问题,于是逐级报告求助。
对于药品企业让利作为回扣给医院,这个事情已经十分清楚,关键是如何依法认识并处理。碰头会上,与会人员皆认为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干预人民检察院独立依法办案。但考虑到医院的实际情况,所以委托我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代表市政府与检察院进行沟通。
于是,会后我去了市人民检察院。时任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方永新同志(原任市司法局局长)是我的老领导,分管这方面工作的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曹金同志由于工作关系也比较熟悉。公事公办的同时,他们很认真的听取了我的个人意见与建议。我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贪污贿赂犯罪最重要的要件是主观上有个人谋取私利的问题。本案虽然客观上有单位收受药品企业让利资金的问题,但主观上他们不是为了个人或单位自身的利益,是为了医院的建设发展筹集资金,而大楼建成仍是国有资产,何况建住院部大楼是为了解决患者住院治疗的困难,具有公益性,其资金本来就应该是财政承担的。对这种改革中发生的问题,应当用改革的方法和思路来解决,所以这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存在争议的。
最后这个案子,检察机关经过认真研究做了妥善处理。‘风波平息了,医院的有关人员没有受到刑罚追究。在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们都充分注意到了越来越猖獗的药品回扣的危害性,我对景德镇市第一医院当时的领导和有关同志至今都充满了敬意。他们在河边走却没有湿鞋,进而保护了自己。作为基层的法律人,没有办法能从根本上解决药品回扣这个系统性的问题,但我们能建议医院在这方面进一步坚持好建账立制,个人坚决不能拿好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行政机关也只能是要求医院方面不能够收取药品企业的回扣,把让利落实到药品价格,使患者受益。
那个时期,我深切的认识到医院的那种差额补助的财政拨款不到位的方法,实际上是使公益性的医院成了营利性的企业。据我所知,全国的大多数医院目前还是靠“以药养医”才能生存。医院体制到底怎么走?是决策层需要重视的问题。
归纳上述,我认为在药品采购的问题上,这一次冠脉支架价格从13,000降到了700元左右,应该讲是一个值得肯定并推广的做法。
历史文章
王才亮
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非著名律师
王才亮,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法律专业论文百余篇。
才行法道 良举公正